貨運標誌與標籤

您的貨物需要哪些標誌與標籤?

選擇您的貨物類型與目的地,查看包裝上必須標示的標誌、標籤及監管要求。

必填標誌與標籤
必填 建議 如適用
目的地標誌(收貨人、港口、國家)
貨運標誌/箱子標誌
包裝編號(1/20、2/20...)
毛重+淨重
原產地國(製造於...)
操作標誌(ISO 780符號)
尺寸(長×寬×高)
標記類型

6種出貨標記類型

每個出口貨運都需要組合不同的標記。每種類型都有其獨特用途,從識別到合規性要求。

目的地標誌

確定貨物的目的地。包括:收貨人名稱或代碼、目的港或城市、目的國,以及包裝編號(例如 1/20、2/20)。應至少出現在每個包裝的兩側。使用提單和商業發票中載明的標誌,務必完全一致。

運輸標誌(箱標)

託運人與收貨人之間約定的唯一識別標誌,用於識別貨物。通常為簡短代碼、採購訂單編號或首字母縮寫後跟序列號。範例:「ABC/NYC/2025/001–020」。所有文件(發票、裝箱單、提單)上的標誌必須完全一致。

操作標誌

國際標準化圖示(ISO 780),用於指示包裝的操作方式。常見符號:易碎(破酒杯)、保持乾燥(雨傘)、此面朝上(箭頭)、禁止堆疊(交叉層疊)、溫度限制、此處吊掛。無需文字——圖示在全球通用。

重量與尺寸標誌

每個包裝的毛重與淨重,以及整體尺寸(長×寬×高,公分或英寸)。多數承運商與海關要求。重型或不規則貨物需標註重心位置。危險品包裝必須在包裝上標註毛重。

原產地標誌

「製造於[國家]」或「原產地[國家]」——多數進口國海關要求。原產地須與原產地證明書和商業發票一致。美國海關要求多數進口商品標註原產地。歐盟要求可能誤導消費者的商品標註原產地。多數市場需以英文標註。

危險品標籤

根據《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海運)、《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規則》(空運)及《歐洲陸運危險貨物國際協定》(陸運)規定,所有危險品均須張貼標籤。標籤為菱形(海運/空運最低尺寸為100mm×100mm),並依危險類別進行色彩編碼。標籤必須包含:危險類別編號、附屬風險標籤(如適用)及聯合國編號。標籤須張貼於包裝的兩個相對側面。

危險貨物

IMO / IMDG 危險類別標籤

危險貨物必須依據其危險類別標示標準化菱形標籤。海運/空運貨件之標籤最小尺寸須為 100mm × 100mm。

標籤須為菱形,最小尺寸 100×100mm(海運/空運)。應貼於每個包件相對的兩側。資料來源:IMDG Code Amendment 41-22 / IATA DGR 第 65 版。

常見錯誤

6 個標記錯誤導致的延誤

標記與文件不符

貨箱上的運輸標記必須與裝箱單、商業發票及提單上顯示的標記完全一致。即使是微小的差異(縮寫、連字符、大小寫)也會讓海關有理由對貨物進行查詢。

缺少原產地國

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及許多其他海關當局會扣留缺少或錯誤標註原產地國的貨物。貨物可能需要在港口進行標記後才能放行——且費用由進口商承擔,並導致延誤。

危險品標籤錯誤或缺失

未申報或標籤錯誤的危險品是運輸中最嚴重的違規行為之一。承運商可拒絕承運貨物、徵收重罰,且託運人若因未申報危險品導致事故將面臨刑事責任。標籤必須正確顯示類別、正確尺寸,並固定在兩個相對的側面。

包裝編號缺失

每個包裝箱應編號(1/20、2/20 等),並與裝箱單一致。未編號的包裝箱在海關清關及貨物檢查時會產生核對問題。若包裝箱丟失,將無法確定是哪一個。

僅單面標記

目的地標記及運輸標記應至少出現在每個包裝箱的兩個側面(大型紙箱建議四面均標註)。搬運標記應標註在所有相關側面。單面標記在貨物堆疊時可能不可見。

標記不耐久、無法辨識

標記必須足夠耐用,以承受航程中的各種狀況——防潮、耐搬運及溫度變化。未經保護塗層的貼紙在潮濕環境下會劣化。長途海運建議使用模板噴塗、燒印或防水標籤。模糊或污損的標記會導致海關延誤。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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