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境內運輸合規指南

歐盟境內運輸規則 — 貨運代理必知事項

境內運輸(Cabotage)是指在外國境內承運國內貨物的權利。歐盟的規則非常明確 — 3 次營運後,7 天內必須強制冷卻期 4 天。若違規,承運商將面臨罰款、貨物沒收,甚至被禁止在該國營運。

境內運輸最高次數

3 次營運

時間窗口

7 天

冷卻期

4 天

歐盟法規

1072/2009

沿海航運規劃工具

選擇情境以瞭解什麼是允許的、什麼構成沿海航運作業,以及檢查員需要哪些文件

作業 1

國際運輸後的首次國內裝載

作業 2

第二次國內裝載(在同一 7 天窗口內)

作業 3

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國內裝載

冷卻期

4 個日曆日——車輛必須離開東道國

Intl
Op 1
Op 2
Op 3
Day 4
Day 5
Day 6
Day 7

7-day cabotage window — operations 1–3 permitted, day 8 onwards requires departure

檢查時需提供的證明

國際運輸 CMR、各次沿海航運 CMR、東道國最後一次卸貨日期、行車記錄器記錄

陸路運輸合規

如何遵守歐盟沿海貨運規則

沿海貨運合規並不複雜——但需要每個作業都正確記錄文件,且承運商清楚知道應隨身攜帶哪些證據。路邊檢查的檢查人員會要求特定文件,而舉證責任在承運商身上。

Step 1

先完成國際配送

沿海貨運權利是因完成進入東道國的國際運輸作業而觸發——它們不會獨立適用。國際作業必須是真實的跨境配送:承運商在其母國(或第三國)裝載,並交付至東道國。此國際航段的CMR是證明承運商有權進行沿海貨運的主要文件。CMR必須顯示起源國、目的地(東道國)、交付日期及收貨人的簽收。若缺少此CMR,承運商無權在東道國進行任何國內作業。7天沿海貨運窗口從最後一趟國際配送的日期起算——請注意確切日期,因為這決定了窗口的到期時間。

Step 2

規劃7天內最多3次國內(沿海)運輸作業

在國際交付後的7天內,承運商可在目的國進行最多3次國內(沿海)運輸作業。每次沿海運輸作業均為一項獨立的國內貨物運輸——即在同一目的國內進行一次性收貨與交付。單次作業可包含多個卸貨點,前提是貨物須於一次收貨中完成。3次作業限制為絕對規定——即使7天內僅剩餘數天,第4次沿海運輸作業亦屬非法。7天窗口期亦為絕對限制——即使僅完成1次沿海運輸作業,7天期限屆滿後承運商必須離開目的國。務必謹慎規劃3次作業,尤其當貨物為時間敏感型時:因規劃不當而浪費一天即等同浪費一次作業資格。

Step 3

為每次沿海運輸作業簽發CMR

每次沿海運輸作業均須附帶CMR貨運合同單據。每次沿海運輸的CMR須載明:目的國內的收貨地址與交付地址、貨物描述、收貨日期及承運商資訊。檢查人員會要求查看自國際交付以來所執行的每次沿海運輸作業的CMR。缺少CMR的沿海運輸貨載屬於嚴重違規——即使承運商能證明貨載合法,文件缺失將被視為非法沿海運輸的證據。實務中,安排沿海運輸貨載的貨運代理應於每次收貨前向承運商發送CMR說明,並於交付後確認已簽署CMR的收訖。

Step 4

監控7天窗口並在此期限前停止

承運商(以及安排貨物的貨運代理)必須積極追蹤7天窗口。第1天是貨物在東道國境內最後一次國際卸貨的當天——不是車輛越過邊境的當天,也不是開始從事國內運輸的當天。向前計算7個日曆天(而非工作日)。若第7天恰逢週日,且承運商仍有剩餘一次操作,則可在週日執行該操作——窗口不會自動延長至下一個工作日。使用簡單的追蹤記錄:國際卸貨日期、已執行的國內運輸操作次數及窗口到期日期。管理多個承運商跨境運輸的貨運代理應按車輛註冊追蹤此資訊——國內運輸權利屬於特定車輛,而非運輸公司。

Step 5

確保車輛離開東道國——4天冷卻期

在完成所有允許的國內運輸操作(或7天窗口到期)後,車輛必須實際離開東道國。歐盟《2020/1055號法規》引入了強制性4個日曆天冷卻期:同一輛車在離開東道國後,須等待4個日曆天才能重新進入該國從事國內運輸。冷卻期不影響雙邊運輸——車輛可立即重新進入東道國進行雙邊運送(從母國載貨);只是在4天期限屆滿前,不能執行新的國內運輸操作。冷卻期適用於特定車輛——若同一車隊的其他車輛未耗盡其國內運輸權利,則允許派遣其他車輛。

Step 6

攜帶所有證明文件於車輛中

在任何路邊檢查時,駕駛員必須立即出示完整的沿海航運文件包。檢查員通常會核對:國際運送的CMR(證明沿海航運資格)、每次沿海航運作業的CMR(證明作業次數)、駕駛員的行車記錄器數據(證實日期與時間),以及承運人的歐盟許可證(證明在歐盟營運的權利)。部分檢查員還會核對數位行車記錄器的過境記錄,以驗證4天冷卻期合規性。培訓駕駛員——不只是營運團隊——瞭解應出示哪些文件及其順序。若駕駛員無法按要求立即出示國際CMR,將面臨即時罰款及可能的貨物滯留。

歐盟法規第1072/2009號

歐盟沿海航運規則一覽

基於歐盟法規第1072/2009號,並由法規第2020/1055號修訂。規則適用於在歐盟成員國境內營運的非居民公路貨運承運商。

最多營運次數

3

國際運輸後的國內營運

時間窗口

7天

自國際運輸交付日期起算

冷卻期

4天

每輛車,而非每家公司

最高罰款(德國)

€30,000

每次違規,每輛車

路邊檢查員檢查什麼

隨時需備妥文件包

歐盟成員國執法機構(德國聯邦貨運局、法國DREAL、英國VOSA/DVSA)在加油站、高速公路休息區和地磅站進行針對性沿海航運檢查。承運商必須立即出示以下文件:進入東道國的國際CMR(證明沿海航運資格及7天窗口起始日期)、每次國內沿海航運營運的CMR、司機的行車紀錄儀記錄(證明邊境通關及交付日期),以及承運商的歐盟共同體許可證或有效運輸許可證。若承運商無法出示國際CMR,檢查員可能將所有國內營運視為非法沿海航運——即使承運商實際擁有資格。部份國家還會檢查車輛導航系統歷史記錄及道路費記錄。

沿海航運違規處罰

罰款、禁令及貨物沒收

各國對於違反沿海航運(cabotage)的處罰規定不同。德國對於系統性違反沿海航運(cabotage)行為可處以最高30,000歐元的罰款。法國則可對每次違規處以最高15,000歐元的罰款,並沒收車輛。荷蘭和比利時對每次違規的罰款為5,000至10,000歐元。除了罰款外,若發現承運商有系統性違規行為,可能被禁止在該國營運,且其社區許可證可能被暫停或吊銷。對於貨運代理商而言:指示承運商進行非法沿海航運(cabotage)(明知承運商的權利已用盡)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可能需承擔連帶責任。在安排非居民承運商國內貨載前,務必核實其沿海航運(cabotage)狀態——要求提供國際CMR並計算已執行的營運次數。

雙邊豁免——什麼不是沿海航運(cabotage)

並非所有外國卡車都屬於沿海航運(cabotage)

沿海航運(cabotage)規則僅適用於在東道國境內的國內運輸。以下情況不適用沿海航運(cabotage)規則:雙邊運輸(承運商在其本國裝載並運送至東道國,或從東道國載貨返回本國——此類行為始終合法);過境運輸(僅通過一國而不裝卸貨物——非沿海航運(cabotage));或第三國跨境貿易(承運商來自A國,在B國裝載並運送至C國——受跨境貿易規則約束,而非國內沿海航運(cabotage)規則)。自2022年歐盟《流動性一揽子計劃》實施以來,雙邊營運在特定條件下可在過境國增加一次裝卸貨停靠而不觸發沿海航運(cabotage)規則——但須事先向運輸律師確認雙邊豁免規則,切勿在常規營運中依賴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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