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R 運貨單 — 完整指南
CMR 託運單是每一份國際陸路貨運訂單的運輸合約。若填寫錯誤,可能讓您的貨物面臨無上限的責任爭議 — 甚至一份缺失的 CMR 可能讓您的索賠註定失敗。
承運人責任上限
8.33 SDR/公斤
損壞索賠期限
7 天
CMR 份數
3 份正本
公約
CMR 1956(日內瓦)
CMR逐箱完成指南
選擇任一區段以查看適用欄位、填寫責任人及貨運代理應核實事項
寄件人須填寫第1欄(寄件人姓名/地址)、第2欄(收件人姓名/地址)、第3欄(交付地點/日期)、第4欄(接管貨物地點與日期)、第5欄(附帶文件)、第6欄(標記與編號)、第7欄(包裝數量)。若寄件人為貨運代理,務必確保收件人地址完整,否則可能導致拒收與滯期費。
第1欄:寄件人
第2欄:收件人
第3欄:交付地點
第4欄:接管地點
如何逐步完成CMR貨運提單
CMR貨運託運單包含25個編號欄位。每個欄位分別歸屬特定一方——發貨人、承運人或收貨人。按正確順序填寫可避免爭議、保護您的責任地位,並確保貨物從提貨到交付均獲得合法保障。
Step 1
填寫發貨人、收貨人及交付詳情(第1–5欄)
第1欄:發貨人(託運人)的完整法定名稱及地址。第2欄:收貨人的完整法定名稱及地址——須為合法接收貨物的實體,而非通知方。第3欄:交付地點及日期(城市或具體地址;若於預訂時未知,請填寫「待通知」並於發貨前更新)。第4欄:接收貨物的地點及日期——即裝貨地址,須包含郵遞區號。第5欄:列出隨CMR附帶的文件,如裝箱單、產地證明、出口許可證或海關轉運文件(T1/TIR)。第1–4欄的正確地址至關重要——CMR是交付授權書,收貨人地址錯誤可成為承運人對誤交貨物索賠的抗辯事由。
Step 2
準確描述貨物 — 標誌、包裝、重量(第6–12欄)
第6欄:包裝上的標誌與編號 — 這些資訊必須與裝箱單及貨物上的運輸標誌完全一致。第7欄:包裝數量。第8欄:包裝方式(棧板、箱子、桶、散裝)。第9欄:貨物性質 — 描述須足以辨識貨物。若為危險品,第9欄須包含聯合國編號、正確運輸名稱、包裝類別及ADR規定的等級。第10欄:稅則編號(如海關要求)。第11欄:毛重(公斤)。第12欄:體積(立方公尺)。第11欄重量不準確會在磅秤處產生問題,並影響承運人在理賠時的責任計算 — CMR將責任上限訂為每公斤毛重8.33 SDR。
Step 3
填寫運輸指示與費用(第13–15欄)
第13欄:寄件人對承運人的指示 — 包含溫控需求、操作注意事項、海關指示、通知要求或交付限制。這些指示對承運人具有約束力。若承運人無法遵循(如缺乏恆溫運輸),須立即通知。第14欄:貨到付款金額(COD) — 若適用,承運人須在交付前向收件人收取該款項。第15欄:運費 — 註明運費是預付(寄件人支付)或到付(收件人支付),並列出所有約定費用,包括燃油附加費、通行費補貼及保險費。第15欄模糊的付款條件是貨運代理與承運人爭議的常見來源。
Step 4
註記任何特殊協議及保留權利(第16–21欄)
第16欄:後續承運人 — 如運輸涉及多個承運人(例如貨車公司中途移交另一承運人),請在此列出。所有後續承運人須對CMR承擔連帶責任。第17欄:承運人遇障礙時的指示。第18–19欄:寄件人與承運人之間未涵蓋的特殊協議。第20欄:由誰支付 — 確認如適用時誰支付關稅。第21欄:於(城市)簽訂,日期。這些欄位通常在簡單運輸中保持空白,但對於多承運人或海關保稅運輸而言,具有法律重要性。
Step 5
承運人檢查貨物並記錄保留事項(第23欄)
這是CMR流程中最重要的時刻。當承運人的司機前來收貨時,必須檢查包裝狀況、標記與編號、包裝數量及毛重(如可稱重)。第23欄是保留事項欄位 — 承運人唯一可記錄在接收時可見差異或損壞的機會。若承運人未帶保留事項即簽收,則法律上已接受貨物外觀良好且數量如所述。未能註明包裝損壞、缺失包裝或破損封條的承運人,日後無法就此類缺陷提出異議。貨運代理公司須培訓其承運人正確使用第23欄 — 即使是模糊的保留事項(「包裝未檢查」)也比沒有強。
Step 6
發行3份正本 — 寄件人、承運人及貨物副本
《CMR公約》要求簽發3份正本貨運單據,並以顏色區分:第一份正本(紅色)由寄件人保留;第二份正本(藍色或綠色)隨貨同行,並於交付時交予收貨人;第三份正本(藍色)由承運人留存。通常還會製作第四份副本(黃色或粉紅色)供貨運代理記錄使用,但此非《CMR公約》強制要求。3份正本均須於出發前由寄件人與承運人共同簽署。若收貨人於交付時發現貨物損壞或短缺,須在交付副本(藍色)上註明保留意見並於簽收前將其退還承運人 — 此為其後續索賠之證據。
CMR責任規則一覽
基於《1956年日內瓦CMR公約》及其《1978年議定書》修訂版,涵蓋所有CMR成員國之間的國際公路貨運。
承運人責任上限
8.33 SDR/公斤
以毛重計算,非申報價值
可見損壞索賠
7天
自交付日起算
隱藏損壞索賠
21天
自交付日起算
法律訴訟時效
1年
如為故意不當行為則為3年
承運人責任及如何突破上限
每公斤8.33 SDR
根據《CMR第23條》,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責任上限為每公斤毛重8.33個特別提款權(SDR)——非按貨件或單位計算。2024年,1 SDR約等於1.15歐元,因此上限約為每公斤9.60歐元。對於一件價值50,000歐元、重1,000公斤的電子產品托盤,CMR上限僅為9,600歐元——遠低於實際損失。要突破上限:(1)寄件人須在箱位22申報利益價值並支付相應附加費——此時承運人將賠償申報價值;或(2)證明承運人存在故意不當行為或等同過失,屆時所有上限將被取消。貨物保險可彌補CMR上限與實際貨值之間的差距。
損壞索賠——保留與期限
交付時註記,7天內提出索賠
如有明顯損壞(交付時可見):收貨人必須在交付前於CMR交付副本上註明書面保留意見並於交付後7天內向承運人提交書面索賠。若收貨人未註明保留意見即簽收CMR,則交付被視為完成且狀況良好——承運人對明顯損壞不再承擔責任。如為隱藏損壞(交付時不可見):收貨人必須於交付後21天內提交書面保留意見。如為延遲:書面保留意見必須於交付後21天內提交。若錯過這些期限,索賠權即告消滅——無任何裁量空間。作為收貨人的貨運代理必須指示收貨倉庫立即檢查貨物並在司機離開前於CMR上註明損壞情況。
e-CMR — 數位貨運合同單
在法律上等同於紙本CMR
《CMR修正議定書》(2008年)使電子CMR(e-CMR)在所有CMR簽署國中在法律上等同於紙本原件。e-CMR平台允許即時數據錄入、GPS關聯的交付證明、數位簽名及自動時間戳記——消除了關於保留意見何時提出的爭議。截至2024年,多數歐盟成員國已批准e-CMR議定書。對貨運代理的主要優勢:e-CMR建立可驗證的審計追蹤——若平台為每次錄入加蓋時間戳,承運人其後無法否認(或未能註明)保留意見。使用e-CMR時,請確保雙方系統具備互操作性且該平台符合《修正議定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