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 陸路運輸指南
ADR 規範逾 50 個國家的國際陸路危險貨物運輸。錯誤不僅招致罰款,更可能讓駕駛員、營運商及託運人面臨刑事責任。
ADR 危害分類
9 個分類
豁免門檻
1,000 點
駕駛員證書
強制性
涵蓋國家
50+ 個締約國
ADR 分類參考
選擇危害分類以查看標牌、要求及主要限制
3
Flammable
Examples
燃料、油漆、溶劑、酒精
包裝組別
I、II 或 III
隧道限制
B、C、D 或 E(依數量而定)
主要要求
車輛內禁止明火源
Orange panel example (tank vehicle): Kemler code top / UN number bottom. Packaged goods use plain orange panels.
如何符合ADR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定
ADR合規是託運人、承運人和司機的共同責任。每一方都有法律規定的義務。按照此流程操作,確保貨物在卡車出發前完全合規。
Step 1
分類貨物並確定聯合國編號
每種危險貨物都必須分配聯合國編號(一個識別特定物質或物品的4位代碼)和ADR危險類別(1至9級)。分類是託運人的責任,而非承運人的責任。使用ADR《危險貨物清單》(第3.2章)查找物質:該清單提供聯合國編號、類別、包裝組(I=高危險、II=中等、III=低)、所需標籤、特殊規定以及限制/例外數量寬限。對於未單獨列出的混合物和製劑,必須由合格人員使用第2章標準進行分類。如有疑問,請委任危險貨物安全顧問(DGSA)——錯誤分類是ADR違規中最常見的問題之一。
Step 2
選擇經批准的包裝並正確標記包裝
ADR為每個類別和包裝組規定了特定的包裝標準。包裝必須帶有UN批准標誌,證明其已通過所需標準的測試——尋找帶有UN符號的圓形標誌,以及顯示包裝類型、性能等級和最大毛重的代碼。標籤:每個包裝必須帶有其類別的主要危險標籤,如適用還需帶有附屬風險標籤。方向標籤(此端向上)適用於任何大於120毫升液體包裝。包裝標記:聯合國編號前加「UN」、正確貨運名稱以及託運人姓名和地址。對於限制數量貨物,適用簡化規則,但包裝仍須帶有LQ標誌。
Step 3
準備運輸文件及任何特殊證書
ADR運輸文件(DGD — 危險品申報單)必須隨附於每一批ADR貨物。所需欄位:以「UN XXXX」格式標示的聯合國編號、正確貨品名稱、類別、包裝組別、總數量,以及託運人聲明:「本人在此聲明,本批貨物的內容已完全且準確地以正確貨品名稱描述,並已分類、包裝、標記及貼標/掛牌,且在各方面均符合適用的國際和國家政府法規規定,適合運輸。」如為爆炸品(第1類):可能需要額外的運輸許可。如為放射性物質(第7類):需獲得主管機關批准。部分第1類和第7類貨物:需提前通知承運人。
Step 4
核實車輛設備要求
每輛ADR車輛 — 無論載貨量大小 — 必須攜帶標準設備包:至少一具駕駛艙用乾粉滅火器(額定2公斤或同等規格)、一至兩具適用於貨物類型的大型滅火器;輪擋;便攜式警示燈或螢光錐;每位組員一件高可見度背心;洗眼瓶;面罩或護目鏡;手套;鏟子(適用於固體物質);排水蓋;及收集容器。特定貨物:可能需要額外防護裝備(全套化學防護服、呼吸器)。請查看您的聯合國編號之特殊規定。駕駛員必須隨身攜帶並瞭解如何使用所有設備。
Step 5
在車輛上張貼橙色面板及危害標籤
ADR車輛必須展示:車輛前後方各一塊橙色矩形面板(400 × 300 毫米)。對於油罐車輛或載運單一聯合國編號散裝貨物者,橙色面板上方須標註Kemler代碼(危害識別編號),下方須標註聯合國編號。對於多種聯合國編號包裝貨物,僅需在車輛前後方展示空白橙色面板即可。菱形危害標籤(250 毫米 × 250 毫米)須張貼於車輛或油罐的兩側及後方。如為混合貨物,則須展示所有相關危害標籤。標籤須清晰可見,不得被貨物或固定設備遮擋。
Step 6
核實駕駛員ADR證書並簡報緊急程序
車輛駕駛員必須持有適合所載貨物的有效ADR駕駛員培訓證書。證書分為兩類:基礎證書(不含第1類及第7類危險貨物)及專門證書(用於爆炸品及放射性物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須於到期前參加複訓課程並通過考核方可更新。出發前,須向駕駛員簡報:所載貨物的具體資訊、事故發生時的緊急應對措施(詳見書面指示)、以及行車路線。每一聯合國編號的書面指示(緊急行動卡)須放置於駕駛艙內,且須使用駕駛員及行經國家語言編寫。這些書面指示是駕駛員在緊急情況下的主要參考資料。
ADR 關鍵規則一覽
基於《國際公路危險貨物運輸歐洲協議》(ADR 2025)。每兩年更新一次。請查看當前版本以確認適用於您的運輸。
ADR 類別
9
第 1–9 類危險品類別
豁免門檻
1,000 點
限量豁免
駕駛員證書
5 年有效期
到期前需續期
橙色標誌板
前後均需
ADR 車輛強制要求
1,000 點豁免
低於門檻時簡化規則
ADR 第 1.1.3.6 章允許在單輛車載運的危險貨物總量低於計算門檻 1,000 點時適用簡化運輸規則。每個聯合國編號貢獻的點數計算方式為:數量(公斤或公升)除以包裝組別乘數(PG I = 50、PG II = 333、PG III = 1,000)。若所有危險貨物總和低於 1,000 點,該車輛可豁免:橙色標誌板要求、部分車輛設備要求及 ADR 駕駛員證書。但基本標示、包裝及運輸文件要求仍適用。注意:第 1、2、5.2、6.2 及 7 類貨物另有規定,可能不適用此豁免。
隧道限制代碼
A 至 E — 按路線查看
ADR 為每種危險貨物指定隧道限制代碼(A、B、C、D 或 E)。代碼 A = 無限制;E = 完全禁止通過隧道。每個歐洲隧道營運商會公布其適用的隧道類別 — 在穿越阿爾卑斯山隧道(哥特哈德、勃朗峰、英法海底隧道等)前務必查核。英法海底隧道擁有其專屬的 Eurotunnel DG 規定,與標準 ADR 隧道代碼不同。未查核隧道限制是常見的違規行為 — 未整合 ADR 的路由軟體不會自動標記這些限制。
DGSA — 危險貨物安全顧問
定期 ADR 業務之強制要求
任何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或包裝的公司(某些免除情況除外)均須指派合格的 DGSA。DGSA 監控 ADR 合規性、調查事故、編製年度報告並向管理層提供建議。DGSA 擁有為期 5 年的培訓證書,需通過考試續期。DGSA 個人不需為 ADR 違規承擔法律責任 — 該責任仍由公司承擔 — 但須確保公司擁有充分的程序。若公司危險貨物運輸量不足以聘請全職 DGSA,可外聘 DGSA。